原創 蒙光 2022-05-12
有云:多中心即無中心,多信仰即無信仰。什麽都信,等於什麽都不信。所以唯有一神教才是真正的信仰。
此說有偷換概念之嫌。
我們來釐清一下這句話中所使用的“信”和“一”這兩個概念。
信仰,是指所信對象只是經驗事實(我相信它存在),還是更進而視爲價值承載(生死以之)的對象(我不但相信其存在,且認其爲最高且唯一的價值、意義源泉。因所信的對象,我的生命才有方向,有意義)?
如耶穌相信有魔鬼(對耶穌,魔鬼的存在是經驗事實),但耶穌當然不會信仰魔鬼。
又,此處所謂“一”,是指信仰的專一態度,還是指所信對象是一個?
若是前者,則任何信仰皆主張專一,與所信是否爲“一神”無關。
“多中心即無中心,多信仰即無信仰。什麽都信,等於什麽都不信”,此語略有語病,但其用心可知,是強調信仰態度須專一。因爲任何信仰,皆如此主張,並非一神教專利。
所信專一,然其教義各有其系統,所信者分本末主次,一元而多相,一體而多用,不是非此即彼、有你無我地互相排斥。
若一神教者申辯說只有所信對象唯一,信仰才能專一。那就再進一步問:
若如所堅持的所信對象必須唯一,請問這個“唯一”,是指其爲“單一”的個體,還是“統一”的全體?
如果是“統一”的全體,那麽“一神教”就必須能兼融其他信仰而皆成其爲善,因爲統一的全體中不能有對立,若有善有惡,相互衝突、各自獨立,則不成其爲一體。
既然不能統一,則此“唯一”之“神”仍只是單一個體,與其他信仰不相融且呈對立狀態,因此其“唯一”“獨真”只能是自稱,不具公信力。
如果同時有一種信仰,比如佛教,能以自身爲中心而兼融其他信仰(佛教的“十法界”論,可兼融一切宗教信仰對象而成其爲一,同成正覺),較之有我無他的一神信仰,其境界高下如何?
十法界,即四聖(佛、菩薩、緣覺、聲聞)與六凡(天、人、修羅、地獄、餓鬼、畜生)。
一般所說一神教信仰,大致相應於六凡之天與修羅二界。
上圖可見,佛界之外,佛亦同時現身九法界中教化,欲令九界衆生超凡入聖、離苦得樂、共成佛道。
如來守護引導,永不休息。
即以儒、道而論,其理念亦可兼融基督教,和而不同,並存而不失自身信仰本位。此處不遑多論,華夏歷史上吸納外來宗教歷史,事實具在,有眼即當見之。
如此說來,“一神教”之爲信仰,相較於儒、道、釋,實爲最狹隘之選擇,不具包容性之故。
上說之謬,再作同類語詞轉換,會更爲清晰。我們將“信”轉爲“愛”,於是表述爲:
什麽都愛,等於什麽都不愛。因此,愛一個人才是真愛。
前一句仍有語病,但因其強調用心專一,其意可取,姑不論。
而“愛一個人才是真愛”,這句話當然有問題。
首先,“愛”不止是愛一個人這樣的表現而已。有男女之愛,更有親情之愛,師友之愛,宗教之愛,等等。以男女之愛爲標凖來定義愛,其觀念視野極爲狹隘偏執。
同理,以“一神教”界定信仰,亦是將“一神教”量身定做的標凖無限放大,作爲一切信仰的標凖。故“一神教”信仰者常不自覺表現出真理在握的偏執態度,如同熱戀中以所愛之人爲天下唯一、世間最好之迷狂。其在自身可言,欲廣而告之令一切人承認接受則不可。
其次,“愛”的意向屬於心,不受時空限定,非單一來源,亦不被某一特定客體限制。所以愛是活的,時時更新,時時在變。而鎖定一個具體(凡鎖定,即爲限定,而非無限)對象的“愛”,既違背心之本性,又壓抑心之無限潛能。因此“一神教”信仰發展到極致,必不自然,有虛僞偏執之病,不成其爲普遍之信仰也。
要言之,信仰,態度須專一;所信對象,須統一而無限。無限者,超越時空,以無量壽(時間)之慈悲、無量光(空間)之智慧,窮盡十方,無所障礙,統一法界(宇宙·時空),同成正覺。我亦在彼攝取光中,此事雖超情離見、不可思議,然因被攝取故,方能生信,非我一廂情願之信也。
故真宗以“歸命盡十方無礙光如來”(十字名號)、“南無(歸命、信心)阿彌陀佛(無量光·壽)”(六字名號)、“南無不可思議光如來”(九字名號)爲本尊(信仰對象、信心源頭)。
南無阿彌陀佛 南無阿彌陀佛
上文初稿發送給幾位友人作參攷,一位朋友回復:
我的困惑不在于一神还是多神。我目前认为这个问题人类无法知道。我最大的困惑在于人格化的神。各种宗教,无论多神,还是一神,神都是人格化的。这不得不让人怀疑,这些神是不是人造的?
蒙光:神(佛)必須有人格的一面,否則如何與人類溝通?人類又如何能信一個無人格的東西?
但是神必須有人格而超人格。有人格,則人可以理解。超人格,故無人之侷限。
2022-05-11 《四書集注·孟子》共修課後,就課上所談整理增益,成此小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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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…] 我可以反過來證明,一神教是宗教的最差形態。 […]
[…] 破“一神教才是真信仰”之謬說 […]